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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日民法「離婚女半年內禁再婚」被判違憲
中國時報【黃菁菁╱東京16日電】
日本最高法院16日判定,日本《民法》第733條「女性離婚未滿6個月不得再婚」的規定違憲。此規定自明治時代延續至今已上百年,被詬病為歧視女性的條文,首次被判違憲,日本國會也將被迫修法。
日本岡山縣的1名30多歲女性遭前夫家暴而於2008年3月離婚,礙於民法規定,她等了6個月才與現任丈夫再婚。她認為民法的規定乃違反《憲法》所保障的男女平等,限制女性結婚的自由,使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,故於2011年向法院提訴,要求國家賠償。
最高法院大法官寺田逸郎16日判定,《民法》中有關女性離婚後6個月內不能再婚的規定當中,超過100天的部分違憲,但撤回國賠的請求。
日本《民法》單方面禁止女性在離婚後6個月再婚,主要是為了避免離婚後引起子女歸屬的糾紛。寺田指出,現代科技有助於辨別親子關係。
日本法務大臣岩城光英16日對此判決表示,將盡速向國會提出縮短女性禁止再婚期間的《民法》修正案,同時已通知全國地方政府,今後女性只要離婚超過100天即可受理結婚登記。
日本最高法院16日還有另一宗有關女權的訴訟案,住在東京的5對夫妻認為《民法》不承認「夫妻別姓」,強迫女性婚後改從夫性的規定,乃違反保障婚姻自由等的《憲法》,故提訴並要求國賠。經初審、2審敗訴後,最高法院16日判定,不承認夫妻別姓的規定並不違憲。寺田指出,夫妻同姓的制度在日本社會已定調,全家人同姓也有其合理性,故並不違憲。但判決中也提及,應在國會上討論、判斷此制度。
大法庭上15名法官中僅有的3位女法官,以及2位男法官都主張不承認夫妻別姓的規定違憲,理由女性改姓對自我認同會有喪失感,難以維持社會的信用與評價,婚後對女性不利的事增加。
原告團團長80歲的塚本協子在判決後哭訴:「真的很傷心。名字對我而言,無論如何都是不可讓步的」。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日民法-離婚女半年內禁再婚-被判違憲-21500680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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